山东省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6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射击比赛,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动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立专用枪弹库(室)。

第十三条 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运动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动员、教练员及枪支管理人员等涉枪人员责任,确保运动枪支安全。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运动枪支,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枪支管理人员等涉枪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枪弹库保管员对库存枪支、子弹须坚持“日清月结”,做到账目清晰、准确,帐物相符,并做相应记录。教练员每日提取子弹应与实际消耗量一致,若出现剩余子弹须交还枪弹库保管。

第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完善运动枪支的安全保管设施。枪弹库(室)应当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运动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单位主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发生涉枪、涉弹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分别逐级上报至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体育局。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每年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山东省体育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待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上报山东省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山东省体育局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山东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